🎊 福州一商场内,男子屡屡女厕偷窥

福州一商场内,男子屡屡女厕偷窥

嫌疑人已婚,曾有犯罪史

民警在确定信息后,通过警务信息平台开展综合分析,锁定嫌疑男子系金山某酒楼员工朱某起,今年38岁,江西省上饶市人。

15日下午15时30分许,金山所在仓山区燎原路附近将涉嫌偷窥的违法人员朱某起成功抓获。经审查,违法人员朱某起曾于2004年因抢劫罪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刑满释放后来到福州打工。“男子已婚,妻儿都在老家。”民警告诉记者,在打工期间,他发现商场内的女性特别多,且男女厕所距离又比较近,厕所门和地面之间存在的空隙大,便于偷窥。

朱某起便在工作闲暇时,来到商场专门挑选独自上厕所的女性,进行偷窥。据朱某起交代,他多次潜入女厕实施偷窥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相关规定,仓山警方依法对朱某起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此外,事发商场相关负责人表示,在获悉警方通报后,物业商管也主动对隐患问题开展了整改,缩小厕所门和地面的间隙。同时加强内部的安防巡逻力量,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。

警方提醒:

女性市民在遭遇偷窥、“咸猪手”等不法侵害时,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。若是在遭遇骚扰或侵害时保持沉默,将更加让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。同时,仓山警方也会持续加大打击力度,全力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责任编辑:姜泽菲(EK010)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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